2、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2)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3)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4)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6)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需国务院批准)。 (7)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8)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1、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由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不需报批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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