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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253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1日 [打印本页]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中外各方的投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一般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又称为契约式合营。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3.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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