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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717 次 发布时间:2011年1月6日 [打印本页]


办理程序

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4、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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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1月6日 已被浏览 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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