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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692 次 发布时间:2011年1月8日 [打印本页]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通过税法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税务机关和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在税务活动中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就是税收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税法规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现代社会中,由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存在,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关系在外延上应当是一致的,即所有税收关系都应当由税法进行调整和规范,而经过税法调整和规范后的税收关系就成为税收法律关系。但二者的内涵又有所不同,税收关系强调的是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而税收法律关系更强调明确的权利与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三类:即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如果按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两类: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当事人,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享有税收的所有权,因此政府是真正的征税主体。但是,实际上国家总是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代其行使征税权力,因此,更具法律意义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

      纳税主体应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上,就是通常所谓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广义上,除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尽相同。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各种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内容,它联结了整个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它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税收利益,包括物和行为两大类。具体而言,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税收利益表现为纳税主体部分财产的单向转移,同时也表现为征税主体税收收入的无偿取得。进一步说,纳税主体因为偿付了公法上的债务——缴纳税收,从而获得了要求并享有国家提供社会公共需要的权利,与此同时,国家也因其实现了公法上的债权——获得税收,从而负有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由此,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由三方主体组成的税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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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1月8日 已被浏览 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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