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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758 次 发布时间:2011年2月12日 [打印本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的规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工资、薪金所得,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为劳务报酬所得。 

  2、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个人从事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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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2月12日 已被浏览 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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