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办事指南 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代理记账|广州财税代理|税务代理|工商注册|广州财税代理公司|广州代理记账公司|广州工商代理公司|广州代理记账* * *恭祝生意兴隆* * *
新闻动态
广州市国税局发出全国第..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
财税政策持续加码促进小..
月销售额3万以下小微企..
税务总局明确和细化营改..
 
您当前的位置是: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730 次 发布时间:2011年2月15日 [打印本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主要是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就是指存款人不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立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2.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时要报送的资料 

  办理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时,存款人还应根据不同的账户类型报送不同的开户资料。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立本地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4)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5)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出具与存款人本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证明文件。 

卓海财税为你服务:番禺财税代理|天河区财税代理|开发区财税代理|海珠区财税代理|荔湾区财税代理|白云区财税代理| 广州财税代理|广州工商代理|代理记账|代办营业执照|广州工商注册|审计验资|广州代办公司注册|广州财税公司|财税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代理记账|代理记账公司|广州代理记账|番禺代理记账|番禺财税公司|    咨询热线:  020-22361127  13711331836 陈小姐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2月15日 已被浏览 730
 
友情链接:
 
首页 | 公司简介 | 业务范围 | 办事指南 | 新闻动态 | 政策法规 | 客户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广州卓海财税策划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金龙城财富广场1411;广州市天河黄埔大道中259号天润大厦北1206;    粤ICP备09134043号 技术支持:三行网络
欢迎您的到来,您是第4127404位访客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