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从2010年9月27日起,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以及公租房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免征涉及的相关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可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分开进行单独核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市地税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并且,需要同时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公租房才可享受7大税类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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