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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762 次 发布时间:2011年2月22日 [打印本页]


近日,广州南沙开发区某外国企业在广州的常设机构向地税部门补缴了在该机构工作的部分外籍人员2009年10月到2010年9月的个人所得税,共计税款116万元,滞纳金16万元。

  地税部门表示,根据中国与该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该企业派员来华提供技术援助活动符合税收协定有关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应判定该外国企业活动已经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按照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在华从事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外籍人员,不论其在华停留天数多少,均应就在华提供劳务期间取得的薪金、工资和类似的报酬收入应在我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地税部门根据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该外国企业派遣来华提供劳务人员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份期间取得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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