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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717 次 发布时间:2011年3月9日 [打印本页]


条件
1、 投资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将生产经营条件。
4、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公司"或者"公司"字样,可以叫厂、店、中心、工作室等。
对投资人的出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未作数额限制,知识规定要有出资。多少为宜,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对投资人是否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也未作规定。


程序
一、提交的文件
1、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投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4、投资人身份证明;
5、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二、核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付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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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3月9日 已被浏览 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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