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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715 次 发布时间:2011年3月17日 [打印本页]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一、申请延期纳税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三)税务登记证原件。
(四)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五)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等资料。
二、办理程序
(一)文书受理(办理期限:即时)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审阅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不齐全或资料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提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区县级局税收业务受理专用章或非城区版分局税收业务受理专用章”)交纳税人;申请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需要经过主管税务分局、区局、市局、省局层级审核、审批。(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三)审批结果领取
纳税人在《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上注明的办理期限到期(或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到受理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三、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纳税申报之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批准以后,“申请延期止”内不加收滞纳金,系统从“申请延期止”次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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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3月17日 已被浏览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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