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布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这是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意味着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全面统一。
根据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说,此次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是个里程碑事件。“这意味着今后我国境内所有的企业将在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下实现公平竞争,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走向成熟。”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此次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在已经实现其他几个大税种统一的前提下进行的,所涉及的两个税费税率相对较低,对外资企业税费负担水平影响不大,外资企业具有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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