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内容为: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的调整内容为: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另外,相关部委负责人还表示,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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