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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837 次 发布时间:2011年4月2日 [打印本页]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对企业捐赠减税优惠进行了一些新的补充规定。如果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0或者出现亏损,企业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2007年我国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支出应按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日前,税务总局又对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进行了补充性规定,有几点是企业在捐赠时需要注意的。

  第一,新政策明确,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0或者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补充通知》强调,企业只有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收捐赠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取得加盖接收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才可以对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此外,如果企业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必须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才可以获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享受税前扣除。


  第三,《补充通知》规定,财务部、税务总局、民政部等相关政府部门将每年联合公布能够享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捐赠接收机构名单。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中机构捐赠的支出才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其捐赠时间如果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也不会享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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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4月2日 已被浏览 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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