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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742 次 发布时间:2011年4月11日 [打印本页]






  摘要: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江苏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江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学技术厅、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10]107号,下称规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规程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规程指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规程明确,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按工作职能分别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有疑义的,提请上一级(省、市)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项目确认及登记可采取以下任一方式: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登记,税务机关统一受理企业研发项目资料,提请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税务机关再进行项目登记。
  项目确认及登记依项目进行申请。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确认和登记。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和登记。企业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时,应报送:《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一式三份)。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两份)。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两份)。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两份)。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两份)。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研究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重新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号:项目开发方式(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发生改变的;原申报的研发项目中的部分内容发生调整,或者研究开发费预算发生改变超过10%的;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已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除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企业外,对本年度发生项目登记且上年度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平均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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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4月11日 已被浏览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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