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税收征管,夯实税源基础,确保税源普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辽宁省人民政府于近期下发通知(辽政办发[2010]26号),决定于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开展该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下称税源普查工作)。 通知指出,此次税源普查范围是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主要工作内容是:普查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规定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下称《登记表》),是否明确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普查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按照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7号)要求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普查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普查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普查工作分7个阶段: 准备阶段(2010年6月)。各级地方税务局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制定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下称《通告》),开展税法宣传。省、市地方税务局将《通告》、《登记表》在省、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发布。 自查阶段(2010年7月—8月)。经营性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可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领取《登记表》,也可在省、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自行下载《登记表》,对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登记和自查,并于8月底前将《登记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普查阶段(2010年9月—2011年7月):主管地税局应取得标明辖区内所有房产和土地的地图,结合本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实际情况,将辖区划分成若干税源普查区(片),逐一进行实地拉网式交叉普查。对普查的土地,要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和适用的地段等级是否准确。对普查的房产,要查明该宗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对已完成普查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及时整理、归类,确定纳税人,并与纳税人自查的信息、纳税人原有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对确认无误的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及时按实际纳税人对《登记表》进行变更,确保房产或土地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对普查出漏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追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对占地面积大、房产多的大型企业,地下经营场所,城乡结合部、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征纳双方出现争议的房产和土地要进行重点普查。对这些地区的经营性土地,须采用GPS等工具进行拉网式测量。 验收阶段(2011年8月)。主管地方税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地方税务局上报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复查阶段(2011年9月)。市地方税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和验收。对所辖主管地方税务局实地抽样核实的比率不得低于20%。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上报全市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抽查阶段(2011年10月—11月)。省地税局对各市抽取1个以上主管地方税务局的1—3个区(片)或街(路),逐户进行抽查验收。 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2月)。省地税局对全省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下发通报,向省政府上报全省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通知强调,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在普查阶段,对主管地方税务局检查出的问题,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要按规定课征滞纳金,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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