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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781 次 发布时间:2011年4月19日 [打印本页]


  我注意到,报道称:财政部的思路是希望先在不开征新税种的情况下,对大户型、非自住高档住宅保有环节征收税费,以控制楼市投资。
而根据各种信息,面对疯涨不止的房价,现下在房屋保有环节开征个人房产税大抵已由坊间传言变成箭在弦上,开征只是早晚之事。
  不过,我以为,当下要开征个人房产税更要收足房产商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从1994年开始,税务总局规定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存在较大的技术难题,同时没有严格的征缴时限,土地增值税一直采取预征的权宜之计,大部分地区按预售商品房收入的1%到2%的比例征收。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远远没有征足,换言之,此税种应当发挥的杠杆调节作用受到削弱甚至并未得到发挥。

  作为税务人员,我注意到,此前土地增值税缴纳一般是按一个预征比例在销售房屋时同流转税一起缴纳,等到项目开发符合清算条件时再进行清算。而由于土地增值税税率较高,以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采取分期开发、保留尾盘以及各种财务手段拖延和逃避清算。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初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彻底改变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然而由于其后金融危机影响该要求并未得到很好落实。以北京为例,数百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完成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企业可能不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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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年4月19日 已被浏览 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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