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旭人在这篇名为《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文章中做出上述表示的。文章强调:“在统一税政前提下,研究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培育地方支柱财源,从而尽可能通过增加地方本级收入,增强各地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安排使用收入的自主性、编制预算的完整性和加强资金管理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强化税收、规范收费的原则,分类规范收费、基金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中的主渠道作用。”
专家介绍,所谓税政管理权通常意义上有两种理解,窄口径的税政管理权主要是指税收政策的管理权;而宽口径的税政管理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制调整管理权、税收征收权和收入归属权等权限。
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政管理权的相关提法曾见于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业内专家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中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时并没有解决税收立法权的问题,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地方税制改革严重滞后,其直接表现就是近十年税制改革主要集中于中央税和共享税。
地方税收立法权缺失同时造成的一个问题就是地方无法因地制宜地调整地方税结构,地方不能因地制宜,开征本地税源充足的税种,从而收入不能及时满足地方财权和事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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