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范德均向四川省国税局提供的其中一份证据显示:1995年~1997年,出票人为东方集团(8.07,0.11,1.38%)(600811.SH)、北京华联(现名:华联综超(9.72,-0.19,-1.92%),600361.SH)的银行承兑汇票,与作为货款的入账单位账实不符,此外,由绵阳市高新区建行和海南省各个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出票人与入账单位也均账实不符。此外,四川省阆中市家电有限公司和大经销商——昆明长虹从四川长虹处得到了巨额增值税发票,但是两家实际上是在四川长虹多个联络处用银行承兑汇票换取现金,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真实彩电销售行为。
其次,1998年四川长虹财报显示,其就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4.658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出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是,英达公司代理律师——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陈雷证实,英达公司从未收到过相关增值税发票,并且多次催要无果。
3月26日,四川省国税局工作人员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已经收到了范德均提供的新证据,但是案件尚在调查之中,真相如何,目前尚无法给出定论。
销售体系之困?
按照范德均的说法,从1994年起,四川长虹对经销商采用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现汇结算,另一种是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结算价是在现汇合同结算价基础上逐月(按1~6个月)加价,所以价格应与现汇结算价差别明显。但是,四川长虹却规定,在不改变四川长虹合同结算价的情况下采用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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