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市地税局得悉,即日起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团体须自行展开征税申报。
市地税局表示,征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征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寓居不满1年的团体除外)在2009年度获得的各项涉税所得的算计数额扣除规则的免税所得后到达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获得的各项所得能否已足额交纳了团体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3月31日之前,公休日和节假日除外)向主管地税机关操持团体所得税征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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