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是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两个中心”建设意见中促进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头项目,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对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因而能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也是拉动内需的一个催化剂。试点一旦实施并在全国推广,将直接带动保费增长驶入快车道,被投行业视为影响保险股中长期走势的重要催化剂,资本市场已多次对此做出积极反应。
本报曾于一个月前独家报道过实施细则的核心要点。但在保险公司看来,实施细则仍需进一步细化,尤其是涉及缴费限额和税延模式等,这也是此次保监会闭门纳谏的主要目的。
最初的实施细则中并未提及每个投保人的缴费限额,但这恰恰是市场人士最为关心的。因为限额的多少将直接影响投保人感兴趣的程度。另一方面,依此限额的数据,也能大致推算出每年因该试点新增的保费规模水平。
去年多次闭门讨论的消费限额为500元/月。但据有关人士透露,这次会议上讨论的优惠尺度较以往讨论的500元/月有了大幅提高,即“将缴费限额提高到1000元/月,此外还有700元/月、400元/月的选项”。不过,很有可能这只是保险业的“一厢情愿”。据了解,在确定具体标准前还要听取国税总局等监管方的意见。
关于试点中税延的具体模式,在这次闭门会上被重点讨论。目前参与试点研究的多方人士提出了三种模式:税基减免、税基递延、税额递延。知情人士分析称,三种模式,论税收优惠程度来说,是递减的;但从可操作性上来说,是递增的。“前期包括系统、流程的开发设计主要以第三种税额递延的模式讨论的,但大家觉得税额递延提供的税优较少,对于消费者的吸引力会相应减小。”因此,与会公司代表提议,如果要争取扩大覆盖面,体现试点的效果,就应争取第二种税基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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