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央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增强股权转让所得团体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告诉》(穗地税函[2009]578号,下称告诉),告诉在将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增强股权转让所得团体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告诉》(粤地税函[2009]940号,下称“940号文”)停止转发的同时,提出了一些补充意见。
告诉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将企业团体股东股权变卦严厉归入税务注销变卦管理,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央税务局征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三版)的告诉》(穗地税发[2009]216号)中《变卦税务注销业务任务规程》操持变卦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必需在《变卦税务注销表》加具审批意见。主管地税机关获知企业团体股东股权变化状况后,要增强对团体股权转让所得计税根据的评价和审核任务。
(一)对申报计税根据分明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合理理由的,可向企业收回《税务事项告诉书(团体股东股权转让材料)》,要求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经审核初步认定团体股权转让契合“940号文”第二(一)规则情形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法向股权转让单方辨别收回《广东省中央税务局税务约谈告诉书》,停止质疑约谈。约谈应作笔录,笔录后果必需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三)对约谈解释不合理、举证不充沛的征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收回《责令限期矫正告诉书》,要求征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重新操持征税申报;对拒不调整征税申报或调整申报后计税根据依然偏低的,应收回《税务事项告诉书(股权转让支出核定)》,要求其在规则期限内按告诉核定税额停止征税申报。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团体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团体所得税核定征收审核表》存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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