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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984 次 发布时间:2011年5月10日 [打印本页]






  漩涡中的五粮液(000858.SZ),“罪行”似乎又多了一条。

  9月30日,公司公告称,2007年财报中子公司宜宾五粮液供销无限公司主营业务支出数据过失,公司已在2009年8月18日披露的2009年半年报第18、19页停止了更正披露。上述数据的更正披露,不会影响公司2007年财报披露的其它财务数据。

  9月23日,证监会通报指出,五粮液涉嫌三方面守法违规:一是未依照规则披露严重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二是未照实披露严重证券投资损失;三是披露的主营业务支出数据存在过失等。

  五粮液上述公告供认了证监会指出的三条“罪行”之一。

  不过,近日,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对本报记者表示,“俺们从消费税的计税支出与酒产品的本钱、利润之间的关系发现,五粮液三年至多存在偷税约10.11亿元嫌疑。”假如此条“罪行”成立,那将成为五粮液的第四宗罪。

  往年1月,周爱文代理五粮液小股东民事诉讼案件,封某等四人因根据五粮液地下披露的2006、2007年年报信息及会计师事务所为年报出具的无保存审计意见,相继购置五粮液股票共约1万股,盈余近25万元。

  第四宗罪?

  外界针对五粮液的财务成绩质疑已久,虽然公司至今未地下回应,但周爱文却收到过五粮液的书面回复。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初级管理人员在2006年度、2007年度报告中,保证所载材料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脱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精确性、完好性承当一般及连带责任。本公司依照国度法律、法规依法运营、依法征税。”

  “按理讲,回应外界质疑时,五粮液就应发现主营业务支出的过失,但是,为什么要到证监会进场调查后才予以披露?”周爱文表示不解。

  此前,周爱文曾从五粮液酒厂的销售支出动手,经剖析后以为,五粮液存在三年少交消费税19.51亿元嫌疑。近日,周爱文又以另一种方式对五粮液的消费税停止了重新计算。

  依照税收法律规则,五粮液消费税的计税支出=(酒类产品本钱+合理利润)/(1-消费税率20%)。

  “从公式可以看出,计税支出大于本钱。”周爱文以为。但是,从五粮液财报看,却并不是这样。

  五粮液2006年年报披露:消费税计税根据为消费环节销售支出的20%,另加销售量每公斤1元。2006年共销售五粮液系列酒18.97万吨,完成酒类主营业务支出733337.37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披露:本期消费税为54327.52万元。

  依据周爱文的计算,五粮液2006年消费税计税支出为(本期消费税54327.52万元-按销售量计算应交消费税为18970万元)/消费税税率20%=176787.6万元。

  而2006年五粮液年报披露的酒类主营业务本钱为345978.68万元。“依照税法的规则,计税支出至多应大于酒类产品本钱,即计税支出至多应为345978.68万元,但五粮液酒类计税支出比酒类主营业务本钱还少169191.08万元。因而,五粮液至多存在消费税偷税约33838.22万元的嫌疑(169191.08万元×20%)。”周爱文以为。


  异样推算,2007年,五粮液至多存在消费税偷税约31187.47万元嫌疑;2008年,五粮液至多存在消费税偷税约36133.44万元嫌疑,三年算计约10.11亿元。

  “俺们国庆前向证监会递交了请求书,请求证监会对五粮液消费税成绩停止查证,按有关规则,证监会将在60个任务日内给予回复。”周爱文称。

  前置条件不适用?

  10月12日,周爱文给四川高院院长收回地下信。事情的原因也是五粮液的消费税成绩。

  此前,股民封某等四人以为,五粮液报表存在虚报主营业务支出约9.22亿元及少交巨额消费税等虚伪嫌疑,因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不实。

  往年1月9日,封某等四人将五粮液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一切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华信)告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要求两原告因审计报告不实,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6月30日,成都中院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伪陈说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则》第六条规则,投资人提起虚伪陈说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提交行政处分决议或公告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起诉人(四位被告)未提供前述相关证据,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契合法律规则的起诉条件,裁定关于被告的起诉,不予受理。

  7月17日,封某等四人向成都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院。经查询,成都中院于7月20日收到上诉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该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终审裁定。但至今快三个月,二审法院未给予任何音讯。”周爱文称,因而才有了下面的那封地下信。

  “上诉根据的是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触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则》(下称《规则》)。”周爱文称。

  依据《规则》第一条,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第十四条规则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该当依法受理。

  同时,《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则,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该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该当告诉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

  “也就是讲,第一条规则中,并没有要求被告提供行政处分决议或公告,或许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等前置条件,而且,本案诉讼中将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原告契合法律规则。”周爱文以为。

  周爱文表示,《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伪陈说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则》第六条之规则,“根据行政处分决议书等条件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必需受理”,并没有规则“没有提供行政处分决议书等条件,提起虚伪陈说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而并非一切虚伪陈说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都需求“行政处分”等前置条件,即成都中院对第六条规则的了解存在分明错误。

  同时,《规则》第十三条称,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院过来发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则,与本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不再适用。

  “这也就是讲,即使退一步讲,假如成都中院以为《规则》第一条规则与《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伪陈说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则》第六条规则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在本案件中也不再适用。本案件应该依照《规则》中的第一条停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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