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管理条例》曾经在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条例》的重要配套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基金征收运用管理方法》还在制定进程中。因基金的收取是面向消费制造一方,所以该管理方法的制定和基金收取规范也遭到家电制造企业的关注。据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基金无望在原定规范上增加收取额度。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基金将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消费者、出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都该当依照规则实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基金的交纳义务。同时,交纳的基金可以计入消费运营本钱,准予在计算应征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第一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目录》中,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5类电器电子产品被归入征收范围。这意味着,这五大类电器电子消费企业、出口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将依据其销售量按季度向相应的征收机关交纳基金。
目前,《管理方法》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此前构成的意见稿中设定的征收规范为:电视机20元/台、电冰箱15元/台、洗衣机8元/台、房间空调器8元/台、微型计算机13元/台。
据理解,在日前构成的征求意见稿第三稿中,将对以上规则的征收规范做出调整,新确定的征收规范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包括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一体台式微型计算机、台式微型计算机用显示器等)10元/台。其中,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应用和有害化处置的设计方案,及运用环保资料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予以减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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