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案例:方案一建设单位甲有一项工程由工程承包公司乙组织安排施工单位,最后施工单位丙、丁中标并直接与甲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共400万元,甲另外支付给乙40万元中介服务费,乙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40万元×5%=20000元。
方案二乙与甲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为440万元,之后乙将工程转包给丙、丁,转包金额为4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规定,乙应纳营业税(440-400)×3%=12000元。
可见,乙通过方案二可少缴8000元营业税。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税收筹划,关键是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要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此外,由于营业税属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转包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在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时,要注意此条款的应用。
对于外商承包工程,可依据《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外国承包商进行代理筹划。该规定是: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价款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条件是:双方签订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开具有标明发包方抬头的原始发货票凭证并由发包方缴纳关税。
由此,给外国承包商进行筹划时,将原总承包合同中的机器、设备部分分离出来,单独签订一个分包合同,同时单独核算,这就将承包设计为发包商的代理人,让其符合税收规定,从而使其代购机器、设备部分的收入从总承包收入中扣除,最终达到减少营业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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