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认真总结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基础上,日前,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节能减排和转变发展方式中进一步发挥表率作用。 节约资源、减少温室气体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已成为人类维护赖于生存的地球环境最重要的途径。近年来,发达国家纷纷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作为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标杆”,通过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等途径,抢占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制高点。我国也将节能减排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约束性指标。 中央企业在国家节能减排工作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千家企业中,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197家,“十一五”期间承诺节能2000多万吨标煤,占千家企业节能总量的近四分之一。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国节能减排目标是否能如期实现。 国资委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做好节能排减工作,发挥中央企业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中的表率作用,不仅是中央企业实现科学发展,提高竞争力的需要,同时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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