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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浏览 1304 次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日 [打印本页]


   一、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的条件
  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以1个季 度 为 纳 税 期 限 的 营 业 税 纳 税 人中,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注意事项
  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需要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日 已被浏览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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