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办事指南 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代理记账|广州财税代理|税务代理|工商注册|广州财税代理公司|广州代理记账公司|广州工商代理公司|广州代理记账* * *恭祝生意兴隆* * *
新闻动态
广州市国税局发出全国第..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
财税政策持续加码促进小..
月销售额3万以下小微企..
税务总局明确和细化营改..
 
您当前的位置是: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浏览 1169 次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4日 [打印本页]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加重视闲置资金的利用,通过投资股票等方式,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但企业往往忽略了股票转让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2014年第一季度,稽查局在检查中就已发现3户企业股票转让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共计查处税款317万元。由此可见纳税人股票转让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较为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因此纳税人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收益时,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正确计算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4日 已被浏览 1169
 
友情链接:
 
首页 | 公司简介 | 业务范围 | 办事指南 | 新闻动态 | 政策法规 | 客户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广州卓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金龙城财富广场1411;广州市天河黄埔大道中259号天润大厦北1206;    粤ICP备09134043号 技术支持:三行网络
欢迎您的到来,您是第4025630位访客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