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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340 次 发布时间:2010年4月27日 [打印本页]


     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税收征管措施,帮助地震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今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通知共涉及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核销和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免收四项内容。


  通知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至今年12月31日。


  关于欠税核销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可以视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此外,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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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4月27日 已被浏览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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