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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306 次 发布时间:2010年5月4日 [打印本页]


 


  通知称,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通知还称,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据介绍,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记者近日从财政部获悉,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通知明确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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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5月4日 已被浏览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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