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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863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9日 [打印本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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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9日 已被浏览 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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