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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961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30日 [打印本页]


(一)省内(深圳市除外,下同)纳税人应当在外埠(指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以下统称为“经营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 

省内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税系统”)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二)“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省内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请开具《外经证》的,应提交以上证件和资料的电子件。 

(三)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在网上提交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赴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纸质《外经证》;在省内外出经营的,在网上提交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电子版《外经证》将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传递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赴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外经证》。 

(四)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外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外经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根据外出经营行为的合同期限确定。 

简要业务流程:纳税人向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前台申请或在网上办税系统提交申请——内部审批流程——审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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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30日 已被浏览 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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