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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849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30日 [打印本页]


一、条件: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是由受托进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并交由委托企业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书面依据。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载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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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30日 已被浏览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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