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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2011 次 发布时间:2010年3月17日 [打印本页]


  在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大力推进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节约型发展道路。因此,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使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得到协调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正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


  一、循环经济的含义与重要性


  循环经济(Recycling Economy或Circular Economy),是按照生态经济学原理构成的,可持续发展国民经济体系,是充分利用科技成果,实现人类与自然、经济、资源、协调统一的最佳经济发展模式,是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利用生态学规律来引导人类的经济活动。它本质上是生态经济,使得经济系统和自然系统相匹配,建立一种物质不断循环的经济形态,实现了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反馈式流程,体现了资源再利用(Reuse)、旧产品和旧零件循环利用(Recycle)和减少废弃物(Reduce)的3R原则,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贫乏,生态环境脆弱。在资源存量和环境承载力两个方面都已经不起传统经济形式下高强度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2003年我国GDP的增长率超过9%,然而,这样高速的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是以资源能源的大量消耗和环境污染加重为代价的,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2003年,我国的GDP仅占世界GDP的4%,却消耗了世界钢铁总产量的30%,水泥总产量的40%,煤炭总产量的31%,我国石油消费量超过1/3要靠进口,世界铁矿石和铝矾土贸易量中的大部分被中国采购,我国水资源短缺、消耗量大、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很高,污染呈加重趋势。如果继续走传统经济发展之路,沿用“三高(高消耗、高能耗、高污染)”粗放型模式,以末端处理为环境保护的主要手段,那么只能阻碍我国进入真正现代化的速度。从长期角度来看,良性循环的社会应从发展阶段开始塑造,才会得到更快的发展。我国的消费体系仍在形成阶段,建立一个资源环境低负荷的社会消费体系,走循环经济之路,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


  建立循环经济需要从公共政策角度入手,弥补市场制度的缺陷和失灵,经济手段成为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式。税收具有的宏观调控和聚集财富的功能,在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中,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毋庸置疑地成为政府调控的首选公共政策。


    二、在循环经济的背景下的绿色税收概念、起源及国际实践


   所谓绿色税收,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实现绿色消费而征收的税收或税收体系。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狭义的绿色税收即实现保护环境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环境税,广义的绿色税收则包括对环境保护起作用的税收体系和收费。


  有专家预言:如果说20世纪的税制是以经济增长即GDP为中心的税制,那么21世纪的税制将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税制。与此同时,税收的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也将发生内涵上的改变。传统的效率原则体现在税收有利于GDP或人均国民收入的提高,但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税收效率应体现在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上,换句话说,要考虑税收的生态效率。传统的税收公平原则主要考虑当代人之间财富分配的公平,而不考虑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公平,新的发展观则要求考虑到“代际公平”。由于上述的差异,现行税制必将按可持续发展观做进一步调整。可以预见,绿色税收将在未来税制体系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它将为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早在1932年的《福利经济学》中提出“外部成本内在化”的经济外部理论。他认为,工厂的污染成本没有构成生产成本,而是社会成本。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会按照边际受益和不包含社会成本的边际生产成本的交点来决定产量。这样的产量必然大于考虑了社会成本时的产量,导致了排污量的增大。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只有政府公共政策的干预才能将社会成本加入到生产成本中去,迫使企业考虑到污染对社会的危害。以环境外部性理论为基础,庇古提出要开征环境税。真正的社会实践开始于二十世纪的三十年代,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以福利学和制度经济学理论为依据,对如何利用税收手段削减由于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展开研究。各国均采取征收环境税的税制,迫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其相关的经济决策中考虑污染成本的高低,从而决定取舍。目前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成为世界上最早采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先行者。


  目前国外典型的绿色税收主要有环境污染税、环境税和生态破坏税等,已经取得良好的效果。德国素有“绿色王国”之称,环境意识相当高,开征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税收,1969年原西德征收“废油处置公积金”(润滑油税)后,其废油排放从征税前的9.2万吨下降到1975年的0.2万吨。1974年挪威规定对不能回收的饮料容器征收30%的从价税,这一措施使挪威啤酒罐的数量从1973年的1200万只锐减到1975年的140万只。英国在1972年开征了二氧化碳税,在1996年开始对居民垃圾征收垃圾税,随后法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和瑞典等国也先后开征了二氧化碳税、硫税。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荷兰就颁布了许多促进环境保护的税法,90年代它又实施了绿色税制改革,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发挥了相当有效的作用。瑞典在90年代初就进行了大规模的“绿色税制”改革,进一步将征所得的税转化为对环境和能源的征税。2001年3月,爱尔兰对塑料购物袋使用征税,爱尔兰人每使用一个塑料购物袋要缴纳15欧分税款,半年后,爱尔兰塑料袋的使用量骤降90%。OECD的《环境与税收》报告表明,在成员国中已有14个国家对空气、水污染、废物、噪音以及对其他多种产品(如含铅汽油、化肥和电池)征税,目前已有50多个环境税种。


  三、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设计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通过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公平、更加科学、法制化的税收体系,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公平而透明的税收环境。根据上述要求,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设计如下:


  1、“绿化”现有的税种。


  (1)增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目的是调节从事资源开发企业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的性质。由于资源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又因为是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税,往往起到了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要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或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进一步增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二是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


   (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消费税的职能不能仅限于调节消费和财政的职能,消费税也应该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寓禁于征的调节作用。对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的方式,提高其生产成本,进而达到提高个人消费成本的目的,通过价格信号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


   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3)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种在新一轮税制改革过程中也应体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理念。如要取消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或低税征收的规定,要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的规定。


  2、尽早开征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税目。借鉴国际经验,首先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法》,分期分批开征环保税。首先将对排污的收费改为对污染征税,解决水污染、大气污染,其中涉及大气污染的主要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子税目;其次是对工业废弃物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征税;最后在时机成熟时对噪音等行为征税。


  3、建立“绿色关税”体系


    绿色关税一股都包括出口税和进口税。出口税主要的对象是国内资源(原材料、初级产品及半成品)。进口税是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国,甚至对其进行贸易制裁,以强制出口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规定的义务。建立绿色关税的目的,一是为了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二是可以改善我国的出国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国,三是可以提高进口的质量,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国;四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对外贸易的“绿色壁垒”;五是增加环境保护资金。


  需要指出的是,实施绿色关税制度符合“WTO”的非歧视的原则,但实施绿色关税的前提,是要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建立一套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对国内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


    4、尽早开征燃油税


  燃油税已经在各个层面讨论了很长时间,但燃油税对循环经济的建立,实现可持续发展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现有机动车税费结构的存在着严重弊端,即保护浪费、排斥效率,保护落后、排斥先进。主要表现是入门税费过高,运行税费过低。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消费者追求高排量的机动车,落后车型和超龄服役的车辆难以及时退出,车辆的保养维修不能到位,从而产生目前机动车绝对量不大而污染严重的现象。所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尽早开征燃油税。


  5、贯彻绿色税费激励机制


  制定绿色税收体系时,对有益于建立循环经济的产业和行为要予以支持。如对利用“三废”的生产行业和产品进行的减免税;对生产环保产品的产业给予的政策倾斜,如对无污染的农药、化肥等可采取减免税措施,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实行一定优惠;对从事环保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进行支持,对单位及个人给予环保的投资、再投资、捐赠予以退税或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鼓励企业防治污染设备加速折旧;对使用环保建材的建筑企业要予以减免税费等。


  6、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可持续性发展是一个综合概念。它既是指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更是经济、社会、人口、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保持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而社会保障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首要问题。因此,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绿化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7、完善财税收分配管理体制


  现阶段资源税属地方收入,但自然资源的国有性属性要求我们对此重新考虑。绿色税收体系直接涉及到收入上实质只有两个税种:环境税和资源税。建议在确保地方利益的前提下对绿色税收的筹集和级次作如下调整:将资源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将环境税划为地方政府收入,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这样调整后,地方利益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仍以1998年为例,全国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排污费等7项税费收入为300.95亿元,其中排污费为60.81亿元,占1/5强,这部分改为环境税后,加上新开征的环境税,再加上资源税中的共享收入,地方利益是不会受到大的影响的。这样,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将得到充分调动,绿色税收作为专项财政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将有效地保障我国循环经济的实现,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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