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税务稽查(检查)中发现的下列发票违章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进行处罚。 1.对遗失空白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 (1)遗失拾万元位以上发票少于25份的(含本数),处1000-5000元罚款;超过 25份的,处以5000-9000元罚款。 (2)遗失万元位发票少于50份的(含本数),处1000-3000元罚款,超过50份的,处以3000-9000元罚款。 (3)遗失千元位以下发票少于50份的(含本数),处以1000-2000元罚款;超过50份的,处以2000-7000元罚款。 (4)遗失定额发票的,处以票面金额3-10%的罚款,最低罚款不得少于100元。 2.收取假发票和其他不合法凭证(包括:“白头单”、过期发票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凭证)的,按涉及金额的3-5%处罚,最低罚款不得少于500元。 3.对开具假发票的,不论涉及金额大小,均按7000-9000元的幅度处罚;对开具其他不合法凭证收取涉税收入的,按开具发票金额的3-10%处罚,最低罚款不得少于1000元。 4.对代开、借用发票和开票大头小尾等,处以开具发票金额3-10%的罚款,最低罚款不得少于1000元。 上述处罚规定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进行并罚,各条处罚规定每次最高罚款额均不得超过10000元。 (二)曾因发票违章行为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业户,如再次出现严重发票违章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对其从重处罚,并收缴其领购的发票,实施半年内暂停供应发票。如需用票则须到主管地税征收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三)税务机关对业户执行处罚时,应区别违章情节。违章情节较轻的,且对法人(组织)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本数),对个人处罚金额在50元以下的(含本数),应由税务所(或发票管理所)当场实行简易处罚,并向被罚业户开具《发票违章行为简易处罚决定书》;情节较严重的或有重大违章嫌疑线索的,或处罚超过简易处罚最高罚款额的,应按《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处理或及时向稽查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及线索作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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