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对象 (一)固定业户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有关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领购发票的固定业户,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其在限期改正期内发生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根据不同受理方式分别提供不同的申请表: 1.通过网上预受理(仅限于固定户)的,提供预受理后打印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直接到办税大厅受理的,提供《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四)发生购销行为,一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2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必须提供进货发票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 (五)申请为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代开普通发票的,必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面积、数量、金额等内容; (六)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 一、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三)《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2]36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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