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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859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4日 [打印本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产)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但并不是所有的收付款凭证都是发票,具体划分如下:

  (一)收付款凭证从其记载的经济内容来看,大致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是基于经营性活动收付款项,证明资金所有权转移的收付款凭证;这类凭证记载的主要是商(产)品销售、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状况。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看,这类凭证(含:部队、公安、武警等对外经营性活动的收付款凭证)既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税收控管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与税收管理有着直接的密切的联系。

  二是基于行政管理活动收付款项的收付款凭证;主要有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如执法机关的罚没款项、司法机关的诉讼费用、某些行政机关颁发执照、许可证等收取的登记费、许可费等,这类凭证与税收管理没有直接联系。但随着逐步进行费改税改革,今后这些收费凭证凡涉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纳入税务管理并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三是基于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划分单位内部和个人经济责任的收付款凭证(内部结算凭证);这类凭证使用的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仅限于单位内部使用) ,大多与税收管理没有直接的联系。

  根据前述原则以及对各类收付款凭证的分析,《发票管理办法》将发票的范围界定于第一类的收付款凭证,即只有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中所提供给对方的营业收付款凭证才属于发票范围,而非涉税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内部结算凭证则不属于发票范围。

  (二)除上述第(一)款第一类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收付款凭证外,还有两类收付款凭证也属于发票的管理范围:

 一是事业性收费的收款收据。事业性收费与行政性收费的共同点都基于行政管理职权,不同点在于行政性收费是无偿的、强制的,而事业性收费则是以提供规定的服务为前提,这一类收费带有一定的交换性质,很多收费项目又属于征税对象,因此事业性收费收据应当视同发票管 理。

  二是非经营性收入的收付款凭证。有些收入如:赞助、捐赠、集资、赔偿、划转、上缴等,既非经营性收入,也非财政性收入,但都直接影响收付款单位的成本核算,与税收管理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收付上述款项,应当使用特定的发票(如:国税的“其他收入发票”、地税的“非经营性收入发票”等)。

  (三)上述发票范围不包括“专业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国有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航、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包括专业发票的印刷和使用,但不套印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但上述单位承包或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发票监制章,纳入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的发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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