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
征收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以下简称“三区两市”)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为避免集中申报纳税,申报纳税时间按以下执行: (一)车牌号码末位数为3~9的,应在车牌号码末位数字所对应的月份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66666”的车辆,应在6月份申报纳税,依此类推。 (二)车牌号码末位数为 “0”、“1”、“2” 的,应分别在10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54321”的车辆,车牌号码末位数是“1”,其申报纳税时间为11月份,如此类推。 (三)车牌号码末位为英文字母的,应在车牌号码倒数第一位数字对应月份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8888A”或“粤A888FA”,应在8月份申报纳税,倒数第一位数字为 “0”、“1”、“2” 的,按第2点规定办理。 (四)广州市免税车船的申报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须于当年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登记日期与发证日期不一致的,以登记日期为准。购置当年的车船税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纳税地点 (一)单位应纳的车船税,由单位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二)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个人的,应缴纳的车船税,可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各征收点纳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新购置车船的申报 1、市区范围内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 (1)新购置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个人的,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或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申报纳税; (2)购置船舶以及新购置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单位的,应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 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番禺区(含南沙)、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范围内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 (1)新购置车辆的纳税人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申报纳税; (2)新购置船舶的纳税人应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减免税规定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违章处理 1、车船税不按期申报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缴纳车船税有关补税和计算滞纳金的规定 广州市对逾期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属单位车船应在单位经营、业务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补税;属个人车船应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或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补缴车船税。对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和处罚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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