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77号)的有关规定,堤围防护费由其实际缴纳营业税以及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每年分两期征收。纳费人应于每年一月下旬、七月上旬分别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上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应征堤防费。依法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三税时,应同时代扣此堤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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