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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863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日 [打印本页]


个人出租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应纳税额=租金收入×3%。个人出租房屋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收入1000—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租金收入100元。在营业税起征点以下,个人出租房屋不缴纳营业税。 
个人出租房屋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征收,计税金额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缴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4%。租赁双方还需要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缴纳。 
个人出租房屋以1个月取得的收入为1次,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收入减去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税率为10%。费用扣除内容包括: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租金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可以从租赁收入中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的各项税金、教育费附加-每月最高800元的修缮费用-扣除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 
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其缴纳的营业税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其他各税种的计算方法同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情况相同。 
外籍个人在出租房屋时按照规定需要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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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日 已被浏览 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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