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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685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6日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第二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只要是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以及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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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6日 已被浏览 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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