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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368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3日 [打印本页]


1、库存现金限额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2、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管理。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规范现金管理,同时又能 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正常使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 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 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 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其核定具体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 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出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3、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设“小金库”。

4、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5、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 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自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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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3日 已被浏览 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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