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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728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打印本页]


登记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办理程序 

   领取《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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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已被浏览 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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