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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747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打印本页]


托收承付的概念托收承付是收款单位商品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销双方开户银行根据购销合同的内容监督结算的方式。 

  1.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收款单位商品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销双方开户银行根据购销合同的内容监督结算的方式。 

  2.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规定 

  (1)托收承忖仅限于计划性比较强、遵守合同、信用好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 

  (2)托收承付目前仅限于异地结算,起点金额为 1000 元。 

  (3)托收承付属银行监督性质,付款人无理拒付,其开户银行可强行在付款人账户扣款支付,以保护收款人权益。

  (4)托收承付的承付期分为验单付款3天,验货忖款10天。期满付款人如没有合理的拒付理由,其开户银行即主动划款给收款人。 

  3.托收承付的结算程序 

  在托收承付结算的过程中,收款人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填写托收凭证,连同有关发票附件送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收款人开户银行受理后,将托收凭证及有关发票等附件转寄付款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有关附件,经审查无误,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托收凭证及附件后,审查无误同意付款,则通知银行付款。如不同意付款,则应在承付期内出具“拒付理由书”,通知银行拒付。

  4.托收承付的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通过“应收账款”过渡核算。已办理托收手续而尚未收到的款项,记入借方,实际收到的托收款项,记入贷方,现将其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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