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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767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6日 [打印本页]


时间规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出示的资料: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如场地是由个人或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需要由提供使用场地的个人或单位提供场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并同时出具同意无偿使用证明(要求签名或加盖公章));
  6.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 
  7.如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有设立其他代表机构的,则提交相应由其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复印件1份(视同关联企业指标录入);
  8.《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企廉政公约》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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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6日 已被浏览 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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