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规定: 自领取营业执照、在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或发生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
出示的资料: 1、《税务(缴费)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 4、负责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如场地是由个人或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需要由提供使用场地的个人或单位提供场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并同时出具同意无偿使用证明(要求签名或加盖公章)); 6、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个体合伙的纳税人提供);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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