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房产税是财产税性质的一种税。《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在出典期间因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产,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条例》规定,由房产代理人或者使用人交纳。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征税范围
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规定,凡在城市(含市郊)、县城(含镇郊)、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的企业、单位以及出租自有房产或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个人都应该依法进行纳(免)税申报。
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办法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一)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耗损价值后的余额。广州市依据房产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一次性减除的比例规定为30%。 (二)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房产税。 财税[2005]181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出租的地下建筑也应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实行比例税率。 (一)从价(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 (二)从租计征的,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五)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 (六)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七)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期限
根据《 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广州市纳税期限从2000年起,对从值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其计征改为一次征收,征期为每年的6月至9月,;对从租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则随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申报缴交,具体税期由属地管辖的地税机关核定。
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房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有多处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房产税纳税手续时,应将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和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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