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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403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打印本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 
  第四十四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五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单位存款人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给开户银行,单位汇款、开出支票时,要在这些票据上盖与你预留印鉴(1张)预留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完全相同时,银行方可办理。你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单位领导章,这些就是所说的“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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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已被浏览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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