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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854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打印本页]


停复业登记适用于需要停业、复业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受理纳税人停复业申请,审核后予以核准,并封存或返还税务登记证件、《普通发票领购簿》和停业前领购的发票。那么,停复业登记资格审核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呢?以下税务网校新手办税栏目对此进行了梳理。 

1、申请资格审核 

  (1)审查纳税人是否属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2)审查纳税人是否存在稽查案件或未处理结束的违法违章事宜,如存在,告知纳税人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 

  (3)审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欠税或未结清滞纳金、罚款及未申报等事宜,如存在,告知纳税人到税款征收环节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进行纳税申报。 

2、证件、资料审核 

  (1)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停业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填写不规范,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进行补正。 

  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资料: 

  ·纳税人如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及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 

  ·《普通发票领购簿》及申请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均已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名,是否加盖纳税人公章。 

3、申请期间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  

  (2)审核纳税人是否在停业期满前提出延长停业申请。  

  (3)审核纳税人是否在恢复经营前提出复业申请。  

  (4)审核纳税人申请停业期限是否超过一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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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已被浏览 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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