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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浏览 1605 次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5日 已被浏览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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